讨小债酿大祸

01.12.2015  15:11
   湖南法院网讯   (晏耀如) 为讨千元小债,却过失致人重伤,高益赔偿了他人46000元不说,日前还被法院判处刑罚。

  去年10月的一天中午,高益与朋友一起到石门县新铺乡卫生院看望朋友,在医院楼梯处遇到了严金,严金对高益欠有债务,当时正在医院照顾父亲。高益向严金索要债务,严金不仅拒绝还款,且态度恶劣,二人遂起争执继而扭打。

  严金的哥哥严山,也在医院照顾父亲,听到动静后即出来对二人进行劝阻,在拉扯过程中,高益将严山推到在地,接着又与严金扭打,直到二人力竭之后才各自离开。

当日下午,严山感觉腹部疼痛,先后在澧县码头铺镇卫生院、澧县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未见好转,遂于次日前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脏破裂并外出血。后经法医鉴定,严山因与他人扭打致脾破裂,结肠、肠系膜及胰腺挫伤,已构成重伤,综合评定七级伤残。

  案发后,高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严山各项损失46000元,严山申请放弃追究高益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益在索债时与人发生争执撕扭,疏忽大意将他人推倒在地并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能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其管制1年。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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