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认真开展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

21.09.2015  17: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规定,重庆市安监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非煤矿山企业把风险分级监管作为“三项监管”重要内容来抓,在9月30日前完成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天然气采输等企业A、B、C、D四个级别的风险分级工作,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一是地下矿山。以井下周期作为人数、开采深度、“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为标准进行分级。对于未形成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情况,则一律定为D级企业。二是露天矿山。以边坡高度、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为标准进行风险分级。对于未进行自下而上分台阶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配备相关安全技术人员的,则一律定为D级企业。三是尾矿库。以库容大小、坝体高度以及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为标准进行风险分级。对于安全度为危级或险级,防排泄系统缺失或者扶贫资金,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要求等突出问题的尾矿库一律定为D级。四是天然气开采。以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以及周边环境为标准进行风险分级。对于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要求的天然气采输企业一律定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