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
10.10.2015 18: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桑某林于2010年5月26日起被招聘到永州某超市东安店包点柜台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同日,原告以其已参加了社会保险为由向被告提出不需被告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2010年5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1日开始至原告提出辞职申请,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13日,原告以其已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书面向被告提出不参加失业保险。2014年7月11日,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原告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2010年5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2月2日东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上述情形而迫使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申请解除劳动的合同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给以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桑某林在招聘到被告单位工作时,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在原告工作期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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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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