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出台系列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项目咨询评估

01.12.2014  13:56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 唐爱平)“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一律由省发改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省发改委出台系列规章制度,对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确保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推进咨询工作市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编制,一律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各级发改委及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更不得强行指定。严格界定项目评估工作,对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不评估,国家和省未明确要求编制的文本不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公开征集项目评估单位。参照国家通行的资格条件要求,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筛选建立评估机构库,按专业从库中随机抽取评估单位承担评估任务。

  项目评估实行免费制度。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一律由省发改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评估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项目评估实行回避制度。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建设规划等业务编制任务或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项目或重大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及职工、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代建、施工总承包、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项目评估实行封顶制度。省发改委对评估机构承担的评估任务实行封顶,某评估机构承担的某个专业的项目评估任务量,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发改委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项目评估实行追责制度。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发改委将把该机构从评估机构库中剔除;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发改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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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评估范围及评估机构资格条件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

  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三类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评估机构资格条件要求:

  省发改委公开征集委托评估单位,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评估机构库,并根据评估工作质量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申请承担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具备评估项目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评估咨询综合资质;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10项以上(特殊行业除外);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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