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游乐设施被“甩”成九级伤残 经营者担责赔偿

16.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

  2014年国庆期间,原告刘某和同学在常德市某水上游乐中心乘坐被告L公司的水上沙发游玩时,因水上沙发在快速向右转弯致原告摔入湖中,致使原告右臂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承担了医疗费21889元并支付其他费用2291元,共计24180元。后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8000元。另查明,原告系高二学生。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9532.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刘某作为消费者在乘坐被告的水上沙发时被甩入水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本案事故也存在过错,应该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法院认为由被告承担75%即112149.6元为宜。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受伤治疗期间已支付24180元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还需赔偿原告87969.6元。据此,作出被告L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87969.6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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