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赃25元 被拘役三个月
31.08.2015 16: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23日10时许,在桂阳县城关镇蔡伦中路影剧院附近,被告人王某见侯某尾随被害人徐某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王某走到前面挡住被害人徐某的去路,使侯某顺利地从徐某处扒得现金60元。事后,侯某分给了王某现金25元。
被告人王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虽然侯某与王某盗窃的数额并不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扒窃的行为,不论盗窃的数额多少即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本次扒窃过程中虽然没有动手去偷,但是为侯某的扒窃提供了辅助的作用,因此构成了本案的从犯,故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王某因为一时糊涂而将自己送进了“高墙”,其行为值得世人警醒。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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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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