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率先实现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重点清查16类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突出保障7类困难群众,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3月21日,在衡阳县召开的全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动员会上,明确了该县2016年城乡低保工作重点,并决定从 3月至4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
据了解,为扎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衡阳县加快低保制度与精准扶贫衔接。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衡阳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挤干水份,重新核查,重新评定,全面清退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购买商品房、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16类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突出保障孤儿、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致贫的7类特困人员或家庭,实现按户施保,精准救助。
同时,该县抢抓全省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县的时机,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先试,出台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核机制,县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精准设定认定标准,将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同时,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审批结果公示的认定程序,每年审核一次。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该县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线提高到220元/月,城市低保保障线提高到420元/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率先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该县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对入户调查不实,造成虚报冒领或对象认定不准确,初审把关不严,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的乡镇责任人,对在低保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民政工作人员,将依照《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