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路上起争执 男子持刀伤人获刑
08.03.2016 12: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湘A*****小车搭乘其妻子刘某及刘某姐姐刘某某与姐夫吴某准备回刘某某家中。当车行驶至常德卷烟厂三区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所驾驶车辆朝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彭某方向偏了一下,被害人彭某见状便骂被告人李某,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刀将被害人彭某刺伤。经鉴定,彭某左侧面部软组织裂伤,其创口长8cm,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软组织裂伤,单条创口长24cm,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彭某左侧颧骨开放性骨折,左侧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左前臂骨肉血管神经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22000元,并赔付被害人住院医疗费20730.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另赔付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6.5万元,并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彭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一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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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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