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履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

14.10.2014  17:20
  

             

                9月30日,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36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要求,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4〕110号)(以简称《通知》),标志着省局已正式履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

  该《通知》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新的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挂省局公众网公布。跨省及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由省局组织实施,外省委托本省的受托生产现场检查,由省局配合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非无菌等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受托方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非无菌等药品委托生产,由该行政区域内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

  该《通知》还对各市州局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药品委托双方质量职责,现场督查和年度信息报送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