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酒驾”巡回审判深入群众
18.05.2016 13:2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本案被告周某,在案发当日中午喝了两杯米酒,傍晚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路上行人撞伤。经鉴定当时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周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其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五千元罚金。
法官提醒:当前,依然有不少驾驶员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心存侥幸,不顾安全,酒后甚至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真诚希望不管是开车还是开摩托车,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要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理念真正铭记心中、严格遵守,共同创建平安畅通茶陵。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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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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