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两年侵占公款27万 茶陵村主任被判刑3年
2011年5月1日,陈甲担任茶陵县下东街道办头铺村村主任,并负责村里的财务工作,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助着村部新修大楼,通过重复报账的形式,在2年多的时间里,侵占集体资金27万。
昨日,记者从茶陵县法院了解到,陈甲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案情
明知税款一年前已支付
仍如数上报侵吞24万公款
今年55岁的陈甲,是茶陵县人,高中文化,由于记得一手好账,多年担任村里的出纳员和报账员,并于2011年5月1日当选该村的村主任。
据悉,陈甲担任村主任期间,恰逢头铺村修村部大楼,陈甲则负责整个项目的结算。
2010年9月9日,茶陵县下东街道办头铺村民委员会与汨罗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六建)签订头铺村部大楼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在村部大楼施工过程中,头铺村陆续向汨罗六建支付了429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工程所需缴纳的24万元建安税。
2013年1月20日,村部大楼工程完工后,经陈甲与汨罗六建具体结算,汨罗六建出具了一张180多万的收据,除工程尾款之外,24万元的建安税款也涵括在内。第二日,陈甲便从头铺村财务分两次向汨罗六建支付了全部款项。
陈甲明知汨罗六建出具的收据中包含了24万元建安税款,而这24万税款在大楼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在实际审批报账中应该核减。但陈甲隐瞒了事实,将180多万元工程款如数向头铺村报账,并于2013年6月30日在头铺村财务申报且批准支付,侵占了头铺村24万元的集体资金。
不仅如此,陈甲还以同样的方式在村部围墙施工工程侵占头铺村集体资金3万元。
判决
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茶陵县法院认为,陈甲利用其担任头铺村村主任兼出纳员、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采取重复报账的形式,侵占头铺村集体资金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陈甲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减轻处罚。陈家退缴了全部赃款,造成的损失已挽回,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综上,茶陵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对陈甲退缴的27万元赃款,由暂扣单位依法返还给头铺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