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对二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嫌犯不批捕

06.10.2014  19:40
  湘检网讯(通讯员  李小溪  龙敏)9月22日,苏仙检察院对一起二次交通事故致死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9月7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其重型自卸货车在一十字路口闯红灯与林某驾驶的雪佛兰小轿车相撞,导致小轿车受损,同时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平躺于小轿车后座上,已死亡。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审查,发现该案中死者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由于死者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受伤,根据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理论分析,第二次交通事故为高某某第一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第二次交通事故能否切断第一次交通事故与高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死者死亡原因未查明前,尚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该案承办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补充第一次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证据,并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死者高某某尸体进行了解剖,对事故车辆分别进行车内乘车人损伤受力鉴定,以进一步查明高某某死因及二次交通事故与高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逃避推卸责任,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建议公安机关督促肇事者赵某某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事故赔偿押金。

  虽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第二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在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高某某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事故赔偿押金,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批准逮捕,无执法风险。据此,苏仙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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