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19.08.2015 13:1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李某菊与刘某华此前并不认识,因为刘某华的亲戚刘某青和刘某文的介绍,2013年5月1日,李某菊以做生意为由向刘某华借款184000元,5月3日,刘某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这笔款项转入李某菊的账户。双方就这笔借款签订借条,并约定于2014年3月31日全部还清借款。可是到还款期限时,李某菊不但未还款,还拒接刘某华电话,甚至一直不出面躲避刘某华。无奈,刘某华将李某菊及其丈夫黄某勤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还本付息的责任。2014年8月17日,苏仙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菊与黄某勤支付原告刘某华本息共计185694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菊及其丈夫黄某勤依旧没有归还欠款。黄某勤更是辩称,他与妻子虽是夫妻,实际已分居6年之久,他并不知道妻子借钱一事,所借的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坚持认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刘某华再次来到苏仙区法院,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一方面与被执行人李某菊和黄某勤进行了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告诉黄某勤他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刘某华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欠债还钱是夫妻两人共同的责任,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成为“老赖”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法院积极查找可执行财产,及时冻结了李某菊和黄某勤银行存款等财产。同时,还组织申请执行人刘某华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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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2015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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