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芦淞区发改局局长贪污受贿被判刑12年
原标题: 芦淞区查处5起违纪违法案件 发改局局长贪污受贿被判刑12年
株洲日报讯(记者 高晓燕)4月5日,芦淞区纪检监察机关发布了该区自去年以来严肃查处的5起违纪违法案件。
(一)贪污受贿被判刑十二年
2008年至2012年,陈瑜(2012年10月任该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在担任区市场群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服饰城发展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区市场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账外资金,且利用财务审批权将私人费用从公款中报销,贪污公款共计5.9万余元。
因犯受贿罪、贪污罪,陈瑜于2015年9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15年12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给予陈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身为党员故意伤害他人
2014年7月,芦淞区龙泉街道早禾坪村村民李雨,因栽种在自家门口的桂花树被邻居易某某的妻子拔掉,与易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扭打中,李雨猛击易某某的面部致使易的鼻骨粉碎性骨折,造成易某某轻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
因犯故意伤害罪,李雨于2014年10月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李雨开除党籍处分。
(三)被处分后竟再违纪
2011年至2012年,刘波涛在担任芦淞区市场管理局报账员期间,伙同时任单位领导的陈瑜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利用其经手管理本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1.73万元;违反党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以学习考察为名,违规向辖区内公司企业收取赞助费用于个人旅游开支。2015年 11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刘波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2015年10月10日,身为芦淞区市场管理局综合治理大队队员的刘波涛,在履行对市场群内乱停乱放车辆进行处罚的社会管理职责过程中,不遵守处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处理被暂扣的车辆,使他人有可乘之机从中收取“好处费”,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刘波涛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再次故意违纪应从重处分。2015年12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刘波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行政撤职处分(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本次处分的处分期合并执行)。
(四)村干部侵占五保户补助款15620元
2012年至2015年,袁铁辉担任芦淞区白关镇旭日村村干部期间,共从白关敬老院代领旭日村上尾塘组村民刘金莲(已于2013年10月去世)的五保户补助款15620元,除2013年1月将其代领的4200元上交给旭日村外,其余11420元被袁铁辉据为己有。
此事经群众举报后,袁铁辉于2015年下半年分两次将该款退回白关敬老院或上交至白关镇纪委。
2015年12月,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袁铁辉开除党籍处分。
(五)财物审计牵出违纪线索
2015年7月,区审计局在对芦淞区原姚家坝乡2012年至2014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乡在处理单位财务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乡财政所存在大量大额无领导审签的票据入账支出、两笔土地征收补偿款重复做账支出、由乡财政所代扣款项长期未做收入账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015年9月,区纪委、区监察局对该乡财政所原出纳张润年(暂未结案)、财政所原所长欧阳剑光等5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原财政所长欧阳剑光未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并履行好财政所长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财政所会计周儇未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履行好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原财政所出纳杨恒未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财经制度并履行好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企业办主任匡建江在经手补办财务凭证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出现重复领据。
2015年12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欧阳剑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儇(非中共党员)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匡建江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