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检察:训诫帮教机制活动让嫌犯获相对不起诉
经查,2018年6月17日22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人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4毫克/100毫升。2018年8月2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诚恳,且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拟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但是,该院自2018年1月至9月,已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35件,醉酒驾车屡禁不止,危险驾驶案件频发,这说明检察机关办案的警示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基于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决不能以简单的不诉了之。随后,芙蓉区检察院以该院制定的《关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的工作意见》为基础,对交通肇事案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训诫帮教机制进行了研讨设计。最终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真诚悔过的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对其不起诉之前启动训诫帮教机制。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要主动到交警队开展为期7日、每日不少于3小时的交通协勤活动。期间,本人必须亲自签到,并由监管交警签字确认。帮教结束后由交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评价其协勤期间表现。交警大队反馈的材料将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年9月7日至9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检察院和交警大队的联合监管下,在芙蓉区人民路与古曲路路口进行了为期7日的交通文明劝导,时间段为上午7时30分至9时,下午17时至18时30分。9月13日,交警大队向检察院反馈排班签到表和证明材料,证明李某某按时到岗到位,积极参与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9月18日,芙蓉区检察院依此反馈结果和该案相关情节,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实施训诫帮教机制的首个案例。通过实际考察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训诫帮教表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亲身体验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易和危险驾驶的危害,同时还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当事人的规则意识,避免不教而宽。该机制的建立及推行,是检察机关预防再犯罪的有益尝试,更是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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