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驾车致人死亡 男子获刑二年缓刑二年

16.10.2014  12:47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3年4月4日9时许,孙某驾驶一辆红色斯太尔王牌无牌照后八轮翻斗货车从洪江市岩垅乡怀通高速公路四十标的料场装载一车碎石沿着尚未交付使用的怀通高速公路驶往洪江市黔城镇鱼塘溪村,当车行至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9组路段一弯道时,因避让车辆与迎面驶来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相撞,货车发生侧翻,并将该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压死。经鉴定,吴某系急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货车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公路上行驶,因避让车辆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货车侧翻,将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压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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