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造致残证据 利益受损追悔莫及
30.11.2015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9月18日13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九华中学往九华公社方向200米地段驶出上道路时,遇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从九华公社往九华中学方向直行而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朱某某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8天后,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委托,2014年3月5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朱某某对鉴定结果不服,单方委托湖南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平安保险公司对朱某某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不服,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朱某某的伤残等级,经法院委托湖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
因朱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推翻了朱某某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故法院对朱某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不予支持,对朱某某的误工时间、后续治疗费以湘潭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2182元由朱某某负担。朱某某以构成十级伤残的结论向法院诉请被告陈某某、平安保险公司向其赔偿209203.28元的诉请,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朱某某19774.22元,诉讼费4440元,朱某某自负2380元。
朱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感叹:“早知道就不自作主张去做致残的司法鉴定了,不仅受到法官的严厉批评教育,还让自己亏了几千块,真是害人害己啊。”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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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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