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面实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分类保障;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新年伊始,长沙全面实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1月3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方案》,该方案从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
根据部署,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长沙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重点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更精准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行分类保障
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全市将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分类保障。根据规定,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保障金已经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按原有保障标准发放。
将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保障金按不低于335元/人/月发放。
将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对象,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相关通知中规定的重病患者和《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规定的重病、重残对象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的建档立卡对象,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月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更完善
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单人户低保政策
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中央、省扶贫标准的基础上,全市将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单人户低保政策、支出型贫困以及渐退机制等相关政策。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在计算救助家庭保障金时,可适当考虑因重残、重病、教育、就业等刚性支出,按本人实际发生费用额度适当扣减。核定家庭收入时不计负数。
进一步拓宽脱贫攻坚期内低保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帮扶渐退机制,激励保障对象通过积极劳动脱贫。脱贫攻坚期内,农村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经民政和扶贫部门联合认定已经脱贫的家庭,在没违反《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本市户籍对象可以享受渐退帮扶,可以继续按原有保障金领取6个月的保障金和相关配套救助,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更贴心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根据规定,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并根据省定指导标准适时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分散供养中患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上浮,原则上不低于50%。
各级财政要将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安排编制、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
更快捷
临时救助覆盖更多贫困家庭
根据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整合相关部门救助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更规范
不符合条件的脱贫低保对象按程序退出
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其他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