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抛尸存侥幸 法网恢恢终被擒

15.07.2015  19:22
  湖南法院网讯  湘潭男子熊某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不但不报警自首,反而抛尸毁迹,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熊某终被抓。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协助抛尸的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30日20时许,熊某驾驶小型汽车搭乘一好友王某由湘潭县河口镇往湘潭市方向行驶,途经杨嘉桥镇金农街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相撞。熊某驾车至涟水大桥后调转车头返回现场,见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便问王某人可能已经死亡如何处理,王某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后熊某继续搭乘王某开车由河口往花石方向行驶,在途中联系被告人朱某,称有事要朱某开车至花石镇见面。三人汇合来到事故现场后,熊某下车进行查看,发现李某已无脉搏,为逃避法律打击,他们便产生抛尸毁迹的念头。熊某遂将李某的尸体搬上了朱某的小车后座,朱某的车子开到石鼓大桥时,王某讲自己害怕便下车回家了。后熊某要朱某继续往顶峰村开,朱某将车开至石鼓镇铜梁山脉快到顶峰村的山路边时,熊某将尸体推下山。

  当天晚上,熊某因担心事故现场会留有痕迹物证,遂又与朱某一起返回事故现场,捡走了遗留在事故现场的部分汽车碎片等。第二天晚上九时许,熊某因担心尸体会被从悬崖下小路经过的人发现,于是又叫了朱某驾车再次来到铜梁山,两人在铜梁山小路3米远处找到尸体后,熊某将尸体往山下拖并顺势抛到山下。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颈髓飞鞭样损伤、全身多处骨折而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夜间驾车时忽视交通安全对前方行人注意不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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