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聚餐饮酒出人命 四种情形酒友须担责

06.06.2016  16:19

聚餐饮酒出人命 酒友被判赔钱

注意!四种情形酒友须担责

华声在线6月5日讯 近日,怀化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而导致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两名同饮酒的被告被判分别赔偿2万元。

2015年11月9日下午,怀化人老宋在自家单位门口碰到了许久没见的好友老李和老刘,三人寒暄几句后老宋提议一起去喝杯酒。当天下午4点多,三人来到老刘租的房子里聚餐饮酒。

下午6点半左右,老宋回到自己的出租屋里,因为太难受几次呕吐,他的妻子觉得不对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9点,老宋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老宋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猝死。

老宋的家人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事后多次向老李和老刘要求索赔,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状告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二被告也参与了饮酒,且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二被告在饮酒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所以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万元。

■三湘都市报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毅刚 刘小山

提醒

法官提醒,聚餐饮酒也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酒友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对方因饮酒而诱发疾病的;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而导致发生意外的;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