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三区 爱民暖心
湖南法院网讯 三月的桂阳,春风拂面,桂阳县人民法院“爱民服务月”以“超前防讼”、“诉前化讼”、“共建调讼”为主旨,犹如春风般温暖着校区、烟区和社区。
进校区,送法送到正需处
高中校园是一个特殊群体活动的区域,这些孩子正直青春叛逆期,性格特点正在发生变化,学业压力大,无论是生理特点还是周围环境,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形成,他们是一群即将步入法律定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高中校园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方面的老师,法律知识难以讲深讲透,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是影响高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瓶颈。桂阳法院少年法庭每年审理的一些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总有一些涉及高中生这个群体,有些案件中他们是受害人,有些案件中他们甚至是被告人。
据此,桂阳法院在爱民服务月及四型机关创建活动中都特别精心策划去到校园开授法律基础知识的讲座,安排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担任主讲人,选择真实案例,用孩子们喜爱的语言和方式,给他们呈现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程。3月24日下午,法律课堂走进了桂阳三中,由工会主席刘新勇担任主讲人,以严谨的态度,幽默的语言,生动的案例,亲切的语气,赢得了台下孩子们阵阵的掌声和不时的欢呼声。
法律课程应当是这些孩子“成人礼”的一部分,让他们学习了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作为一个被宪法所定义的公民身份所代表的含义。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需要培养的具有法治意识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公民。
据了解,送法进校园的活动将持续开展,桂阳法院计划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进烟区,执行执到正当时
2月5日,烟农李某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8070元,当场履行,此后双方不在为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是去年八月作出的,李某系桂阳县流峰镇板桥乡地区一个村里的村民,在2014年年初被雇佣参与建房施工工程,在拆铁架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左腿和腰部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的事故。桂阳法院判决以后,被告赔偿了一部分款项,但是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履行义务,李某非常着急,日日愁容。
原来是因为李某这一年在家休养,家里收入微薄,已经赔偿的一部分款项支付治疗费用已经花得差不多了,眼看是春节了要花钱,而且春天也到了,过了年家里就要开始为农活忙碌,也需要钱为春耕做准备,又担心忙起农活来没有时间去催促被告执行或者到法院申请执行。这次达成执行和解,立即就拿到了钱,李某脸上露出了笑容,可以回家计划这一年的家庭生产。
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桂阳法院非常重视。2014年以来,四项措施保证执行力度大力提升:一是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二是建立了银行信息查询系统,三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四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桂阳法院在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同时,非常注重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执行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当时之需。
进社区,调解调到心坎里
3月17日,已经离婚五年的社区居民谢某与刘某因为小孩抚养的问题来到桂阳法院立案,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立案庭了解情况以后,立即登记立案,案件被随机分到正和法庭的一名法官手里,立案庭马上联系该法官说明情况。这位主审法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调整了时间表,于当天抽出时间来接见了谢某和刘某,同社区调解组织对其二人就小孩抚养的问题进行调解。
碰巧的是,这位承办法官是一位孕妇,几个月后即将成为一位母亲。法官询问了谢某与刘某的想法,从情理法的角度说明了调解协议达成以后的法律后果,最后,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谢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小孩抚养权变更,由父亲抚养,父亲自行承担抚养费,待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作为原告的父亲也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当然,母亲仍然可以而且应该经常去探望小孩,关心其成长。最后,两人拿着调解书愉快地离开了法院。
案件的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同时,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家庭纠纷与邻里纠纷的案件,桂阳法院特别注重调解工作,有时会刻意安排资深法官作为主审法官,通过其丰富的人生阅历及灵活的调解技巧,及时点化钻牛角尖的当事人,促成圆满和谐的结局。同时,对于调解难以成功的案件也绝不拖延,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