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户联保贷款拒还 担保公司连带担责

28.11.2014  19:2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胡某限期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并由被告袁某、胡某、陈某及担保公司对被告胡某、陈某借款的本息负连带责任清偿;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欠款人胡某、陈某进行追偿。

  2012年4月,被告袁某、胡某、陈某以经商为由分别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2012年5月,被告某担保公司向原告某银行出具一份《担保函》,承诺同意为袁某、胡某、陈某三人的贷款30万元予以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袁某、胡某、陈某三人于2012年5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三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三人均在协议书和合同书上签字认可,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对彼此之间的贷款提供互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立下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三贷款人各发放了10万元、共计30万元贷款,约定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袁某已偿还其名下的全部本息;被告胡某、陈某只偿还了部分本息,至今尚欠原告本息5万余元未偿还。经原告多途径催收欠款,三被告均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企图逃避还款义务,将全部还款责任推给了担保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胡某、陈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立即予以支付。虽然被告袁某已偿还其名下的全部本息,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袁某对胡某、陈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被告担保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担保函》和《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担保公司对被告胡某、陈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袁某、胡某、陈某、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陈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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