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务工受伤 法院调解当庭获赔偿

02.11.2015  18:0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去年7月,原告钟某在汉寿县某医疗器械公司锯棉签时,左手中指被电锯锯伤。经鉴定,原告左手中指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不能提供相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为由,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因未能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原告钟某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钟某受伤时已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原、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出于人道已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无义务再为原告埋单。

  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自2011年2月起在被告处上班,从事劈、捆绑棉签工作,且用工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原告受伤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的规定,法院在查清原告受伤经过及原、被告关系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析案释法,细致入微的从“法理、情理”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钟某当庭获得了医药费、工伤保险待遇等合计12000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