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务工受伤 法院调解当庭获赔偿
02.11.2015 18: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钟某受伤时已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原、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出于人道已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无义务再为原告埋单。
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自2011年2月起在被告处上班,从事劈、捆绑棉签工作,且用工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原告受伤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的规定,法院在查清原告受伤经过及原、被告关系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析案释法,细致入微的从“法理、情理”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钟某当庭获得了医药费、工伤保险待遇等合计12000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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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0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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