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朽失火拒赔偿 被判拘役六个月

19.05.2016  19:53
   湖南法院网讯   (王超) 王某已年近八旬,失火烧山后虽积极参与扑火,但未能阻止火势的蔓延,造成巨大损失后,王某坚决拒绝赔偿,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

  2013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王某去本村的“石角路”山上给杉树搞抚育,并将抚育割好的茅草和砍断的树枝归堆。上午11时许,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和树枝,因风力增大,火势无法控制,迅速往山上蔓延,被告王某立即扑火,但未能扑灭,以致引发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该次失火过火总面积103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2亩,荒山面积902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我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32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扑火,归案后对所犯罪行能作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时,王某已满75周岁,又系过失犯罪,应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虽与被害人就森林失火引发的林木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未采取相应的复植补种救济措施,不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王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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