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拨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函

04.11.2014  11:28

湘人社函〔2014〕330号

省财政厅: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3〕80号)和《关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州县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2号)的文件精神,我们和贵厅制定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我们拟定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具体方案(附后),请求拨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以进一步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专此函达,恳请支持。

附件:2014年度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申请拨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3〕80号)和《关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州县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我厅拟定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简称老工伤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附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金分配的范围和重点

  老工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主要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重点用于保障中央在湘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下简称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老工伤补助资金按省本级和十四个市州进行分配。

  二、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

  老工伤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总数、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老工伤人数、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伤残1-6级老工伤人数等因素挂钩。

  三因素的权重分别为:老工伤人员总数占20%、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老工伤人数占10%、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伤残1-6级老工伤人数占60%。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调整,适当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的分配额度,将其向老工伤工作任务重、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少、管理服务规范但人均财力弱的统筹地区进行扶持倾斜。

  三、关于资金分配总量与各统筹地区分配额度

  老工伤补助资金为每年5000万元。分配方案中先按上述因素和权重进行计算,之后再予以调整倾斜。调整倾斜时,一方面是下调,一是下调基金结余较大的两个统筹地区的分配额度,根据统计,到2013年底,省本级和长沙市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5亿元,且累计结余与年支出比>2.5,为此将两个统筹地区的分配额度下调至 25%;二是对工伤保险基金2013年底累计结余大于2亿元的株洲市、岳阳市进行下调,将两个统筹地区的分配额度下调至75%,两部分金额之和为796万元。

  另一方面是倾斜,倾斜的总额为1046万元,其中一部分是省本级、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下调的部分,计796万元,另一部分为5000万元的5%,计250万元。倾斜时,一是对工作任务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少的娄底市、衡阳市两个统筹地区进行倾斜,娄底市、衡阳市两市产业结构单一,工矿企业多,尤其是煤矿和非煤矿山多,安全事故多发,职业病危害高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很少,如娄底市至2013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仅能应对3个月的工伤保险支出,为此,对娄底市、衡阳市分别倾斜500万元和400万元;二是对管理服务规范但人均财力弱的永州市、张家界市、自治州适当倾斜。

  四、关于中央及中央下放关破企业老工伤人员管理服务问题

  2000年以来,按照中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的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在湘的约一百多家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要求将因工受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工作交由地方办理,但对其待遇保障及管理服务费用均未充足预留。我省于2011年采取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将这部分人员的保障工作按属地原则移交各个统筹地区,仍未给予相应费用,从而产生了事权财权不匹配的矛盾。这既是影响我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进程的主要问题,也是湘府阅〔2013〕72号会议纪要和湘政办发〔2013〕73号文件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本次拟定分配方案中,我们将分配总额的5%计250万元分配到各统筹地区,用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档案管理、核查审定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必要费用,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服务,化解事权财权不匹配的矛盾,更好地作好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工作。具体分配中,先将每个统筹地区以10万元为基数分配了150万元,再将余下的100万元按权重分配到各个统筹地区。考虑到各市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难度大,在经费分配中,将省本级应分配的24万元再分配到各个市州。其中,因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的在保障资金分配中有下调,24万元中分别分配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5万元、4万元、4万元、其他十一个市州各分配1万元。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