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车祸受伤索要误工费获支持

19.10.2015  12:21
  湖南法院网讯  出车祸时,受害人已到退休年龄,那还能获得误工费补偿不?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法庭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与车主共同向交通事故受害人龙老赔偿包括费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86131元。

  龙老已年满66周岁,在湘潭县河口镇开有一商店,经营食品等生意。2014年11月23日中午,马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潭花公路由射埠镇往河口镇方向行驶,途经河口镇枫树湾村明德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龙老驾驶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龙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遇危采取措施不当,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龙老住院治疗144天。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龙老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费用。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龙老关于赔偿误工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并核定龙老的误工费用为17 857.97元(144天×120.01元/天参照湖南省2014年度批发和零售行业年平均收入45 265元计算)。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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