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状告继女求赡养 法院调解化恩仇

11.11.2015  18:06
   湖南法院网讯   (涂玲芳 王丽琴)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天经地义,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是否理所应当?今年年初,一对曾经的继父女因赡养纠纷在法庭剑拔弩张,几经周折,张家界市中级人民院于近日成功调解了该起特殊的赡养纠纷。

  三十多年前覃某离婚后携不满十岁的女儿黄某与吴某再婚,让吴某和黄某这毫无血缘的两代人结了父女缘,黄某跟着母亲与吴某生活了四年后,吴某夫妇欲与黄某生父协商变更黄某由其生父直接抚养,却因抚养费起了争执。变更抚养不了了之,黄某却也因此无依无靠独自生活,直到将近十八岁时其生父依法变更其抚养关系后始随生父居住生活。今年年初,覃某去世。跟着小儿子养老的吴某认为黄某作为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遂到法院起诉黄某给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黄某在其父母离异后随母亲覃某居住生活,吴某与覃某结婚后对黄某有协助抚养义务,然吴某履行抚养义务四年后便在事实上中断了对黄某的抚养,而黄某的生父随后亦从法律上变更了其抚养关系,因而认定吴某与黄某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加之吴某现有两个儿子,故驳回了吴某要求黄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尽量打通当事人的心结以达成调解,最终,黄某一次性给付吴某3000元生活帮助金,吴某不再要求黄某负责今后可能的一切费用,这对曾经的继父女最终以一纸调解书抹去了多年来的恩与仇。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判后答疑道,在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的背景下,除了传统的赡养问题之外,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也日渐凸显。《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同时也明确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的理所应当前提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教育抚养。事实上,血缘不相连不应是晚辈拒绝回报养育之恩的借口,但更不应当是长辈遗弃继子女的理由,冷漠只会激起仇怨,温情才会换来感恩。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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