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24.10.2016  15:13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截止9月底,绥宁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顺利完成。此次调待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全县6700余名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惠利,月人均增加149.59元。1-9月增加部分已于9月份养老金发放时一并发放到位。从10月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按今年上调后的养老金标准正常发放。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标准,实行普惠制。挂钩调整办法有所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缴费年限挂钩,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35元。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