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当事人送最需要的“年货”

04.02.2016  17:32

   湖南法院网讯   (李艳)     临近年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是一片忙碌。2月3日下午,正埋首案卷中的法官柳春龙接起响了好一阵的手机,“柳庭长,钱到位了!”错愕片刻,柳春龙才明了对方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刘某,上周他才主持完案件的调解。

        刘某原本是一名货车司机。2013年3月,刘某驾驶货车在超车时,因避让不及,迎面撞上了前方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住院。考虑到自己的车辆已经购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刘某对李某某住院期间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进行了积极的垫付。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刘某、李某某及保险公司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李某某于去年年初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所投保的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对判决不服,遂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子分到柳春龙手中时,已是年末,距离事故发生也已近三年时间。在案件调查中,柳春龙发现李某某的伤残给自身及其家庭带来重大影响,经历这几年的治疗与休养,经济问题对其一家来说迫在眉睫,所怀怨怼滋长。同样的,刘某本就是一名靠货运为生的普通货车司机,事故发生后,他心中一直对李某某存有愧意,案件的经年不结,也让他经济上负重难行。

        “案件一旦开庭审理,只怕各方又要提出对李某某伤情重新作出司法鉴定,结案时间要拖到何时真不好说,那拖累的可是两个家庭”。考虑到这点,柳春龙决定先尽全力做好调解工作。

        柳春龙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一审不服的保险公司上,好几轮沟通交涉下来,保险公司态度改变。柳春龙立即又组织刘某与李某某双方的背靠背调解。

        近一个月的时间,14次调解。2015年的12月26日,在柳春龙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终于能够平静坐下来,就赔偿问题开始正式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刘某赔偿李某某10余万元。

        签下调解协议那一刻,刘某感叹道:“一个月能够结案真是让我惊喜,三年的心结在今天总算化解了!”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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