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资发生口角 男子持木棍伤人被判刑

02.02.2016  18:05
   湖南法院网讯   (高远) 年底到了,不少老板都到了该与工作人员结算工资的时候。在结算工资时,双方都应该有理智、诚信的态度,否则,一时冲动就可能让自己负上刑事责任。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结算工资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郭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卜某利到常德市南坪长江水文站的工地找被告人郭某强结算工钱,因而与其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郭某强持一根木棍将卜某利右肋部戳伤。被害人卜某利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年7月10日,郭某强亲属积极对被害人卜某利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卜某利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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