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舒曲。 盛磊 摄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生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湖南省于2017年又颁布了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对餐饮行业餐饮经营行为提出了哪些规范?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规范?星沙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舒曲。
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请问今年的主题是什么?
“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今年的主题有什么涵义?
有以下三方面涵义:
1.倡导经营者以品质消费为指引,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消费者对品质消费的需求。
2.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品质消费理念,追求绿色、协调、共享的消费观念,摒弃追求奢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落后消费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3.完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主题的目标是什么?
“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主题的目标:
一是通过广泛宣传,倡导品质消费理念,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营造品质消费的良好风尚。
二是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反映消费者呼声,推动清除阻碍实现品质消费的障碍,完善品质消费标准和制度保障,更好满足消费者对品质消费的需求。
三是搭建沟通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行业倾听消费者声音、了解消费者需求,发挥消费需求倒逼供给侧提升品质的重要作用。
四是畅通消费者诉求反映渠道,丰富消费者投诉受理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有力的维权服务。
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请问新条例有哪些亮点?
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新《条例》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省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消费维权问题作出了回应。新《条例》有几大亮点。
亮点一 强化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第九条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等”,作为第二款内容,原有知情权得到完善。
亮点二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在《消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是明确了“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三是在经营者义务中规定,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亮点三 强化消费者监督权
一是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是“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三是“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和举报”。
亮点四 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在《消法》的制度框架内作了两方面细化:一是规定了“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二是明确了“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亮点五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的规范
一是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二是规定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亮点六 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二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三是强化消费者组织的职责。规定“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明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公益性职责,公益性职责的第二项修改为“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增加两项公益性职责,即“推动跨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促进消费信息互通共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亮点七 完善消费争议处理途径
一是“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二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时限要求。“消费者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三是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事项和程序要求。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行业餐饮经营行为提出了哪些规范?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规范?
一是要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二是要求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三是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编辑:杨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