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运价可动态调整

29.10.2016  10:08

   红网长沙10月28日讯 (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周王宁馨 卢杨屾)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2017年3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今天下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出租汽车定位、巡游车、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业态的改革与发展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实行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实时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调节。

   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运价可动态调整

  针对巡游车,《意见》提出,将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具体来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城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有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于今年12月31日前予以清退。

  《意见》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和结构。各地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作用。

   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 不享受油补政策

  《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规定条件。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数量、车型、运价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顺风车: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

  《意见》还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