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湖南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平台,在重点国家、重点地区以合作区为支撑,推动我省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对有序转移我省优质富余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跨境产业链具有积极作用。为大力推进我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建设,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商贸物流园、农业产业化园区、资源开发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第三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建材、农林牧副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省内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的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确认考核
第五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省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 合作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 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并根据所在国规定获批。
(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合作区内设施建设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为入区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七) 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涉及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变化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向商务厅报备,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合作区建设进展情况。
第七条 对于未能通过确认考核但符合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培育标准的合作区可自行申请成为重点培育园区,重点培育园区三年内未能通过确认考核的将取消园区申请资格;其他连续三年申请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将不再予以确认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合作区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 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 招商引资情况。核实实际入区企业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 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合作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第九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如果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考核程序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的实施企业下达批复,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后,方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以及入区湘籍企业(本办法所称湘籍企业指在湖南省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控股企业)以及重点培育园区,可申请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属企业通过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年度考核材料反映内容的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
五、罚则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1: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重点支持的合作区主要类型
(一)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轻工、电子、建材、化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围绕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功能设立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四)围绕谷物和经济作物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五)其他类型。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以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的技术创新型、科技产业型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型等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
二、合作区确认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000万人民币;
3.已有4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2.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3.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00万人民币;
4.已有2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1家湘籍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人民币。
(三)农产品加工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6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其中主园区面积不低于0.4平方公里;
3.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投资3000万人民币;
4.吸引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湘籍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人民币。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4000万人民币;
3.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6亿人民币;
4.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50家。
三、合作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2.年度新增符合主导产业的入区企业2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三)商贸物流型园区
1.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k㎡.年),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10万吨/(k㎡.年)或年度贸易额不低于6亿人民币,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
2.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四)农产品加工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与农业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四、重点培育园区的具体要求
1.获当地政府认可的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6平方公里,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2.入区企业1家以上,入区企业投资额不少于800万人民币。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
来源:(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