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村民暴力争夺土地权 两村组长获刑
22.12.2015 12:5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下半年,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2、4组与凤凰乡凤凰村6组村民因地名为“茅岭上”的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争议。2014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德银(该村2组组长)、刘国宇(该村4组组长)组织2组、4组三十余名村民携带锄头、柴刀、月耙等工具,进入凤凰村“茅岭上”林地,以被害人邓某等人侵占其2、4组土地为由,砍毁邓某、李某等人的果树及树木共52株,并拆毁邓某等人家的厕所、杂房和牛拦土砖屋共4间。期间,被害人邓某与被告人刘德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轻微伤。经祁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财物损失价值为24782元。
案发后,经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传唤,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刘德银到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凤凰派出所配合调查;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刘国宇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凤凰派出所投案。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德银、刘国宇与邓某在凤凰乡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0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德银、刘国宇与他人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德银、刘国宇均起了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德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等人的损失人民币4201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刘德银、刘国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经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刘德银、刘国宇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2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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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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