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组民以未集体签字为由拒绝常住女子迁入户口 法院不支持

17.11.2014  16:59
  湘潭县花石镇荷花村女子胡欣华在邻村莲花村居住了14年,三年前,她与分居11年的丈夫离婚,经莲花村委会同意,她将户口迁至莲花村梅花组,公安局为其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可莲花村梅花组以组民未集体签字同意为由,状告公安局,要求确认公安局作出的迁户行政行为违法。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梅花组诉称户口迁入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没有法律政策依据,驳回了梅花组的诉讼请求。

  胡欣华原系湘潭县花石镇荷花村村民,1983年8月与刘俊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胡欣华自1997年以来与莲花村梅花组村民王晨同居,1999年胡欣华和王晨共同一起在原处将房屋拆旧建新,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建成后,胡欣华与王晨及其母亲共同居住,2004年王晨死后,其母与胡欣华共同居住至今。2011年7月,胡欣华与刘俊麟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胡欣华向花石镇莲花村委会申请将其户口迁入该村梅花组,莲花村委会同意胡欣华迁入梅花组并出具《迁入许可证》。后胡欣华持本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迁入许可证》来到公安局申请分户并将户口从原址迁移至实际经常居住地梅花组,公安局受理了申请,并于当日将胡欣华的户口迁至梅花组。2014年3月,梅花组以胡欣华迁户到梅花组未征得组民同意的情况下,公安局将胡欣华的户口迁至梅花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局作出的迁户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欣华系离婚引起的户口变动,且与梅花组村民王晨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建有住房一栋,属自建住房,胡欣华依法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公安局予以变更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梅花组诉称户口迁入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其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遂法院依法作出驳回湘潭县花石镇莲花村梅花组的诉讼请求。(村组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