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出台《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四个《提名考察办法》
《意见》和四个《提名考察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两个覆盖”、“两个为主”和“两个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我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纪委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制度支撑。
《意见》是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派驻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对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省纪委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省纪委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省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县处级干部,有6项工作职责和8项监督权限。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干部和后勤保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履职水平。
我省在中央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省属本科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办法。四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市州、省管企业、省属本科院校纪委书记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考察以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为主,明确了市州、省管企业、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副书记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的提名考察主体。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在提名考察程序上,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职责分工。办法着眼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