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勿贪利 超过法定不支持

20.10.2015  11:1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约定利息超过国家法定标准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9月13日,被告郭某乙、陈某因经商缺乏资金遂向原告郭某甲借款3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500元,郭某乙、陈某共同向原告郭某甲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郭某甲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每月利息壹万零伍佰元于每月13日结息年底全部还款,另一次性算利息壹万壹仟肆佰元(11400元)于2014年10月13日付款,借款人郭某乙、陈某, 2014年9月13日”。此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1400元结清了2014年10月13日之前的利息后,本金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完成偿还义务,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5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借款约定的每月利息10500元(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24%国家规定标准,超过部分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超过法定利率(年利率24%)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民在约定利息时切勿贪图高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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