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勿贪利 超过法定不支持
20.10.2015 11:1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9月13日,被告郭某乙、陈某因经商缺乏资金遂向原告郭某甲借款3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500元,郭某乙、陈某共同向原告郭某甲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郭某甲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每月利息壹万零伍佰元于每月13日结息年底全部还款,另一次性算利息壹万壹仟肆佰元(11400元)于2014年10月13日付款,借款人郭某乙、陈某, 2014年9月13日”。此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1400元结清了2014年10月13日之前的利息后,本金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完成偿还义务,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5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借款约定的每月利息10500元(年利率36%)超过年利率24%国家规定标准,超过部分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超过法定利率(年利率24%)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民在约定利息时切勿贪图高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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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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