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红颜约他人决斗 身陷牢笼悔不该

12.10.2015  13:13
  湖南法院网讯  2013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因争女朋友在网上产生矛盾,双方约好当晚在东安县马迹塘的河边“紫水漂流”处进行决斗。被告人胡某某纠集毛某某、龙某、“胖子”等人并准备了刀具。被告人邓买剖纠集被告人蒋某某(未带刀具)、陈杰(在逃)等部分人也准备了刀具。当晚21时许,双方来到约定地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斗殴致多人受伤。经鉴定,毛甲某飞的伤势为轻伤,毛乙某的伤势为重伤。

  被告人方家属与被害人方自行协商,就民事赔偿问题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于同天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邓某因争女朋友在网上产生矛盾,各自纠集他人准备了刀具,双方约好当晚在东安县马迹塘的河边进行决斗,致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本案经重新鉴定后,没有造成重伤的结果,被告人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被告人蒋某某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斗殴中被告人胡某某方均带有凶器,被告人邓某方部分人带有凶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邓某、蒋某某能当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量刑基本方法,综合平衡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分别对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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