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停止执行“3类购房人”相关购房奖励补贴政策
9月28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关于调整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78号),决定自明日起,停止执行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外来人口、其他本地居民等3类购房人的相关购房奖励补贴政策。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年以来,湘潭市先后下发了《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和《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潭政办发〔2017〕16号)。
近日,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湘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潭政办发〔2016〕23号和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中的有关购房奖励补贴政策予以调整。
《通知》指出:
一、鉴于目前市城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已提前回归正常区间,决定停止执行潭政办发〔2016〕23号、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外来人口、其他本地居民等3类购房人(以下简称“3类购房人”)的相关购房奖励补贴政策:
1.停止执行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三、落实政策措施”中“(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所明确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2.停止执行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一、鼓励房屋消费”中“(二)拓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的适用范围”所明确的涉及外来人口、其他本地居民的相关购房奖励政策。
二、上述“3类购房人”在本通知开始生效之日前,已通过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并缴纳相关税费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的,仍可按规定申请购房奖励补贴;已通过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但尚未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的,自本通知开始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税费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方可按规定申请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购房奖励补贴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78号)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