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6年10月8日,湖南省水利厅在长沙市召开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邀请18名代表参加,代表涵盖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代表和公民个人。会议先由《办法》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然后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先后发言,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主持人就听证会做了小结。代表们均对制定《办法》持支持态度,建议尽快出台,同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征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语句存在歧义,措辞不严谨。
采纳。《办法》第四条中“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修改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二、《办法》第四条,纳入红名单的条件偏高,建议适当降低。
采纳。《办法》第四条中“经水利部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修改为“经水利部评定,施工、监理类型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其余类型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利建设优质工程、水利建设文明工地、优秀水利工程设计等奖项两项以上的”改为“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水利建设优质工程,或水利建设文明工地,或优秀水利工程设计等奖项的”。
三、《办法》第五条“招标人可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信用评分因素中规定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的方法和标准”,建议统一标准,避免招标人滥用红名单激励措施在招投标活动中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取消加分这一优惠政策。
采纳。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加分是国务院和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中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守信激励措施,我厅将在随后开展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订时,对红名单市场主体加分标准、方式进行规范,从而避免招标人滥用红名单激励措施。同时,取消资格审查时给予优惠加分的规定。
四、《办法》第七条中“采用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招标或承接工程…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建议出台操作性非常强的相关违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不采纳。本《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诚信。目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无需再另行制定。
五、建议将建设单位也纳入《办法》管理范围内。
采纳。建设单位也纳入《办法》管理范围内。
六、市场主体的一些不是很严重但又很常见的失信行为该如何针对管理,建议《办法》考虑。
不采纳。本办法主要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惩戒。上述所列失信行为可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处理。
七、建议明确红黑名单分级管理原则,市、县能不能设置红黑名单?
不采纳。红黑名单由我厅统一发布,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可依照本办法认定和提出红黑名单。
八、第七条中“或被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这一条件,建议斟酌考虑。
采纳。将《办法》第七条中“或被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修改为“或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九、建议将《办法》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采纳。将《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
十、建议考虑廉政风险问题。
采纳。本《办法》列入红黑名单的条件和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都是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定尽量做到清楚明确,减小自由裁量权,并接受社会监督,增设了告知与申辩程序,努力降低廉政风险,保障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十一、建议完善黑名单管理程序,明确采用依据及认定程序。
采纳。《办法》第九条对黑名单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采用依据及认定程序。
十二、第五条“实行定期公告,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建议改为半年或者是每季度发布一次。
不采纳。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符合水利建设市场特点,同时便于评定和管理。
十三、建议完善信用修复和黑名单撤出规定。
采纳。《办法》第九条对黑名单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用修复和撤出规定。
十四、建议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中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员工工资,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
采纳。《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有明确规定,本《办法》可直接采用。
十五、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单项资质惩戒,进行分资质处理。
不采纳。市场主体的信用指的并不是某个资质的信用,并且市场主体以任一资质从事水利建设市场活动都代表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不考虑分资质处理。
十六、建议修改黑名单公告期限为1~3年的有关规定。
采纳。将黑名单公告期限为1~3年的规定,修改为“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期限长于1年的,从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增设了信用修复机制。
十七、建议上黑名单之前应该履行告知程序,并设定申辩期。
采纳。在公布黑名单之前,将设置告知及申辩程序。
十八、建议按照市场主体的类别对红黑名单进行分类管理。
不采纳。本《办法》面向在我省从事水利建设的所有市场主体,《办法》规定的应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和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对所有市场主体皆可适用,不需要再分类管理。
十九、建议给予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
采纳。增设红黑名单管理监督举报的条款,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建议在政府采购中明确黑名单的市场禁入要求。
采纳。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也实行禁入,包括货物和设备采购等。
附件:《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公告(PDF)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