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谨慎 “别名”顺手不顺心
09.12.2014 02: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章某系安乡县某乡镇的饲料经销商,其从2010年起开始为被告黎某送猪饲料。截止双方结算,黎某累计欠章某饲料款5万余元。
法院审查发现,被告在欠条上的签名不是黎某本人的名字而是别名。鉴于此,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法院要求章某在指定期间内举出被告别名亦是被告的证据,后章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被告别名即被告,曾为黎某送货的司机也出庭证实了黎某别名亦黎某的事实。
在向被告送达副本时,被告已经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确未能找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当地村委会证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附近村民也证实了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便依法公告对其送达相关应诉文书。
最终,安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黎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章某货款。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出具相关票据货签订合同时,大家应谨慎,注意双方的主体身份。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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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4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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