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相关问题。《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风险后,要主动提示风险;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避税港进行税收筹划等特别情况,采取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反避税措施。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风险,促使企业关注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调整;企业应按规定在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自行审核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须按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后,作出结论性意见;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以防止自行调整不到位的情况。
“《公告》的另一个亮点是对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问题给予明确。”据该负责人介绍,为鼓励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主动补税,对于税务机关作出风险提示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