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八项措施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02.06.2015 20:42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5月28日,“六一”儿童节前夕,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检察员刘婷在给孩子们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她希望能用这种方式让孩子们懂得用法律去保护自己,远离伤害。)
红网见习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周薇 邹利民 长沙报道
日前,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简称“八项措施”),6月2日,记者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将积极落实“八项措施”,把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覆盖。
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
2014年1月至12月,全省侦查监督或未检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52人,其中审结2239人,审结率为99.42%。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湖南省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少捕慎诉”的原则,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894人,占审结人数的39.92%,不捕率与2013年同比增长7.07个百分点。
全省公诉或未检部门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42人,审结2606人,审结率95.04%。其中不起诉275人,占审结人数10.55%;附条件不起诉226人,占审结人数8.67%,与2013同比增长4.38个百分。
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率为26.66%,不诉率为7.34%。
女检察官送“法制套餐”进校与未成年人“谈心”
两年前,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李江萍承办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年仅14周岁的中学辍学学生邓某,因为深受网络游戏中暴力情节之害,将同学黄某连砍20刀致死。
在邓某曾经就读的学校调查后,李江萍发现,该校学生近一半是留守儿童,许多孩子存在心理问题,犯了错误没人知道、没人纠正,这也是导致邓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一定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宣传和心理教育。”李江萍说,于是她将近几年办理的20余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一分析、整理,制作了教育意义强、简明易懂的未成年人法制课教案。李江萍和检察院同事到当地学校开展配送“法制套餐”进校园宣传活动,并建立“未保”基地、编印赠送《“未保”法治读本》、积极参与“检察官妈妈牵手困境儿童”活动等,与学校联合开展检校共建“平安校园”活动。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模仿性、易感性和可塑性等特征,李江萍和同事积极探索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认真为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量身定制法制教育方案,反复谈心教育。未检工作最大的难点是社会配套体系建设,她多方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来关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
近年来,李江萍通过采取建立基层帮教档案、与帮扶对象座谈、温情教育鼓励、联合家长跟踪回访等措施,跟踪帮扶失足未成年人20余人,其中8人在其帮助下重回学校,表现良好。
建立“阳光工程”一切为了孩子的未来
为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矫正人生航向,促进其健康成长,2013年,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阳光工程”。截至2015年5月,该院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18件27人,不起诉15人,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零。
2014年上半年,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在办理16岁少年周某入户盗窃12000元一案时了解到,周某一直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母亲在其4个月大时就离家出走,父亲经常对他施加暴力,导致周某小学未毕业就辍学打工,因为一时贪念,偷钱犯了罪,案发后非常害怕,竟逃到一足浴城打工谋生。
根据社会调查,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周某虽然在单亲家庭中长大,但一直老实本分,非常孝敬外公外婆。检察官联系了周某的外公外婆,在“未成年人帮教谈话室”内安排了亲情会见,两位老人同意对周某帮教监护,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对周某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从宽处理。随后,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成年人帮教谈话室”是涉罪未成年人“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便于指定帮教责任人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组织安排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自“未成年人帮教谈话室”成立以来,已对帮教未成年人开展谈心谈话50余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20余人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15场次。
“在关爱未成年人工作中,检察官用自己的赤诚和热忱,捍卫着社会的和谐与纯净,坚守着忠诚公正、执法为民的誓言,帮助一批又一批未成年人走出了‘泥沼’,实现了法律守护青春的理念和宣言。”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明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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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首次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
“八项措施”主要内容为: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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