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赔偿无果引租赁纠纷 法官倾情工作促和解执行

30.10.2014  12:55
  湖南法院网讯  2014年10月25日,通过道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唐某将23000元商铺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交到申请人永州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手中,并承诺在3天内腾空其租赁的道州商业步行街二栋房第100号商铺。2014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唐某将商铺内的东西全部搬出,一起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结事了。

  2011年10月3日,申请人永州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签订《道县商业步行街物业租赁合同》,申请人将100号商铺租给被执行人,租期3年,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7838元及半年租金23514元和半年的物业管理费750元,被执行人在租赁商铺期间经营“ABC”童装品牌。2012年4月12日,道县下了一场特大暴雨,该商店门整体装修及待售货物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永州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客户情况反馈后,及时果断为其清理积水,并第一时间对其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进行了鉴定,随后与工程部共同查看漏水、积水原因,得出以下结论:因雨水过急,市政排水管道排水压力增大,无法起到有效排水效果,这是造成100号商铺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申请人认为漫水现象经鉴定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市政设施原因,公司可酌情考虑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尔后,申请人未给予被执行人补偿,被执行人也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交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2013年9月26日,申请人关了被执行人的商铺,送给被执行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多次向被执行人催讨租金等费用,被执行人未给付。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执行人立即腾退房屋、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014年3月11日道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腾空其租赁的道州商业步行街二栋房第100号商铺并给付原告永州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共计34411元。

  因双方就酌情赔偿商铺损失一事一直没达成具体协议,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永州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向道县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不断努力做工作,双方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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