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02.11.2015 15: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肖某因开办家具商场,于2013年11月与被告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21800元,租期3年及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徐某将房屋交付给肖某使用,肖某亦预先支付了一年租金,并交付了押金5000元。因经营不善,肖某于2014年7月停止营业,并腾空了门面,但徐某却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退还押金。为此,肖某将徐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的讲解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希望双方能通过换位思考方式、从和睦相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开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徐某支付原告肖某2000元的调解协议。自此,一场持续已久的租赁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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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01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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