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已过时效 主张违约金被驳回
12.11.2015 17: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23日,原告湘潭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沥青搅拌站一台,租期为4年(自 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并明确规定了租金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的5万元租金。直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租赁物和支付余下租金,且租赁物由被告持有闲置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在租赁期届满后,未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继续使用租赁物,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相关法律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租金为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金,此时间段内的租金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驳回了。
法官提醒,维权莫拖沓,谨防过时效。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11.20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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