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湖南举行《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
4月7日上午,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长沙组织举行《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党组书记童旭东、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杨治平、省财政厅非税局局长陈其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姚伟红主持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今年3月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该文件由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编制,旨在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为科技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服务“创新引领”战略。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向大家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提问。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科技厅党组书记童旭东先生、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杨治平先生、省财政厅非税局局长陈其辉先生。
首先,请童书记发布新闻。
童旭东: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记者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湖南省科技厅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科技创新计划与经费管理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省委省政府对《二十条》编制工作高度重视,省领导亲自指导和参与,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历经近10个月的前期研究、意见征集和反复修改完善,《二十条》在2017年3月2日,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文号为湘办发〔2017〕9号。
《二十条》作为“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旨在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面,我就《二十条》有关情况向在座的各位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相继出台,开启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新一轮改革。结合湖南实际,出台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一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二十条》的出台是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破解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针对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细化实化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打通了政策执行中的“堵点”。三是建设科技强省的有力保障。《二十条》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6年下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湖南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课题组,积极研究改革措施,开展文件起草工作。课题组坚持以科研人员反映突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问题为导向,深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部分省市调研,召集相关专题会议讨论20余次,征求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共计200余人次的意见建议,为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起草文件打牢基础。
1.深入调查研究。调研了省内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州、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赴重庆、广东、山东、河南等省市,深入了解当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经费监管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形成了改进科技计划管理,优化科技资金配置的专题调研报告。
2.强化政策梳理。通过文献查阅,梳理了国家、部分省市和我省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文本100余项,了解当前国家和各省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新动向,并对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结构等进行专题分析,先后形成《国家和湖南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分析报告》、《湖南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分析报告》、《科研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法规文本分析报告》、《湖南省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结构现状及调整对策》等分析报告6篇。
3.广泛征求意见。相继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10余个省直部门,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高校;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省林科院、省化工院等科研院所,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湘雅医院、湖南湘楚会计师事务所、湖南金科财智管理顾问集团等30多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二十条》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研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优化环境、坚持规范高效的思路为指导,在充分贯彻落实国发〔2014〕11号、国发〔2014〕64号和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湖南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旨在着力通过“放管服”,做好“加法与减法”,破解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难题,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放”的方面,就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科研单位资金管理自主权。《二十条》中第1-12条主要涉及简政放权,突出把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权限下放,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拥有更多的资金支配权、调剂权和使用权。
一是预算编制和调剂自主权更大。改进和简化了预算编制,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合并预算使用,合并后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几次会和出几次差。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更加科学合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支出,承担单位可调剂使用,也就是说“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整进行了简化,对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二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更加遵循科研规律。简化了经费报销程序,改进了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对野外科考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报销。对企业单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允许现金结算,对偏远山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不通过银行转账,按审批程序据实报销。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出差标准、会议规模、次数等,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视实际情况由单位内部审批确定。打破了劳务费比例限制的“玻璃门”,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明确了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三是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得到加大。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和13%,并且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资金没用完的,也不用年底再突击花钱,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2年内可使用。横向经费突出自主规范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
2.在“管”的方面,就是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为了确保权力下放后,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二十条》中第13、14、19、20等4条重点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要求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行为,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内部公开制度,承担单位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二是强化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要求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三是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求建立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制度,突出目标导向,量化绩效指标,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3.在“服”的方面,就是进一步高效服务,强化科研资金为创造性活动服务。《二十条》中第15、16、17、18等4条主要是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与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是加大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服务。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4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尊重科学研究的特点,科学合理区分创新工作的无意过失、失误和故意违法违纪的便捷和性质,落实以法人单位为审计对象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法人单位责任制。
四是规范和精简项目检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推进检查结果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应该说《二十条》出台的根本目的就是想通过做好“放管服”,为科技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让广大科研人员切实感受到创新红利,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创新活力,更好服务科技强省建设。
以上简要介绍了《二十条》的基本情况,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对《二十条》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二十条》改革措施内容。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童书记的发布。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大家可以就与今天新闻发布会主题相关的问题提问,请举手示意。
红网记者:我省此次出台的《二十条》,相对兄弟省份出台的同类文件,有哪些具体突破?
陈其辉:该文件起草组先后赴重庆、广东、山东、河南等省市调研,深入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等单位,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形成了调研报告。一是针对特殊科研活动没发票怎么报销的问题。考虑到野外科考、社会调查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食宿、数据采集等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据实报销。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二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的问题。《二十条》规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这一块我们借鉴了上海市、山西省等省市作法。同时,结合了我省实际。我省的实际就是《2015年中国区域科技进步评价报告》统计,湖南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比较系数排全国第29位,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鉴于以上情况,《二十条》规定劳务费范围适当扩大至“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但需“经报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三是改进资金结算方式的问题。承担纵向项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但是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偏远山区、林区多,《二十条》规定单次总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无法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基层偏远地区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二十条》出台,就是为了实现科研资金管理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符合以人为本理念,更加贴近科技人员,目的是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创新,鼓励创业。
中新社记者:“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二十条”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勇攀科技高峰,加强成果转化等方面有何落地实招?
杨治平:继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之后,《二十条》落实了中办发〔2016〕50号文件明确的“三个不纳入”措施。一是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二是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三是使用横向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等资金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此外,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成果持有单位可提取不低于70%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纯收益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湖南经视记者:本次出台的“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二十条”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亮点突出在哪几个方面?
童旭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问题之一。过去,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成为困扰科技创新的一大难题。《二十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遵循科研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规范高效的思路,在贯彻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改革创新,有5个方面突出的亮点。
一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二是明确专家咨询费开支对象和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三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四是改进结余资金处理方式。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才按规定收回。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成果持有单位可提取不低于70%的净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另外,我们在项目检查评审上“做减法”,规范和精简项目检查,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项目年度评估、结题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评价、财务验收等环节,优化整合、结果共享,力求科学、高效,减轻科研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负担。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主动作为,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大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与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审计,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主持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问题需要采访,会后可继续采访有关同志。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