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跑“业务” 保险拒赔付

12.06.2016  15:40
   湖南法院网讯   (向世豪) 近年来,随着“滴滴出行”等一系列快车、专车服务的兴起,极大方便了我们日常的出行。但这一类新型的服务却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购买了小轿车一台并为该车办理了保险手续,之后刘某利用闲暇时间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并接单跑业务。刘某在3月16日接送顾客周某的时候,汽车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责。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其车辆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之间的2个多月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载客3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将保险标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该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其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投保费用。由于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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