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构成重大误解 法院予以撤销

24.10.2014  13:49
  湖南法院网讯 90岁的老人被摩托车撞倒受伤,伤者家属与肇事司机在老人住院期间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此事就此了结。几天后老人伤情好转出院,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赔偿遭到拒绝。2014年10月22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认为“私了”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经过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2014年9月3日,刘某驾驶摩托车在永兴县油麻乡松山背路段行驶时,与90岁的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受伤。邓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每日支出医药费上千元,刘某支付1.9万元医药费后不堪重负,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病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赔偿邓某各项损失99800元,双方不得为此事再发生纠纷。协议达成数日后,邓某病情好转出院,要求刘某支付约定的赔偿款,但刘某认为当时“私了”的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和被告刘某签订和解协议时,赔偿项目和数额不明确,邓某迫于每日“上千元医药费”的压力同意和解,且约定的赔偿款项远高于邓某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邓某和被告刘某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经法官释明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当场给付,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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