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有权获得原家庭未分配的共同财产

23.12.2014  20:22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原告盘某某依法取得了离婚前尚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收益。

  原告盘某某与被告莫某玉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0月到当地法律服务所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但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010年3月,经法院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耕种的田、地在离婚后如何管理再次签订了《协议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结婚时,曾从被告父母处分得沙洲地1.5分自留地,离婚时未对该自留地进行分配。现因小城镇开发,该1.5分自留地所在的沙洲地被依法拍卖,并根据图纸中登记的名字莫某玉一家分得了安置补偿款14000元,但莫某玉没有将该笔款项分配给原告盘某某等原家庭其他成员。该1.5分自留地依法应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家庭成员对其都依法享有分配权,因二人离婚时未予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分配,遂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自留地部分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500元的诉请。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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